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报销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9-16浏览次数:1139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销及结算手续,加强会计核算管理,方便办理报销业务,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报销的手续规定

1.办理报销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者填制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

2.申报的各类单据,必须注明支出用途和列支渠道,且按照财务审批权限应有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等签名,财务部门对各类支出按规定的费用标准和开支渠道予以报销。对违反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依照财务管理规定拒付,对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报销。

3.购买材料物资的单据,应有采购员、验收人签收。采购数额达到招投标规定标准的,必须执行有关部门招标采购规定,否则不予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4.购买固定资产必须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到行政人事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持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和经批准的申请购置报告,随同发票一并报销。

5.维修、安装等工程项目的发票报销,应附有工程预决算书和经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6.领取劳务费、加班费、夜班费、补助费、奖酬金等人员费用,均须填制领取单据,注明人数、标准、工作量,并经领款人签收或盖章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7.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单据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条  报销单据的要求。

1.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使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收据必须印有财政机关统一收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据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

2.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填制凭证单位公章和填制人。

3.单据金额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要一致,否则无效。原始单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4.复印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四条  报销业务实行单据当年报销,除特殊情况外,单据不得跨年度报销。

第五条  凡在办理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原则上应采用同城转账支票结算,一般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后勤服务总公司

201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