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改造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发布者:王娟发布时间:2017-06-27浏览次数:865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维修改造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项变更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变更行为,严格审批程序,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在总务处有关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因现场实际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文件(方案)、施工方案进行的修改、补充、完善,并对由此造成增减的工程费用进行核算和审批的过程。

第三条  程变更坚持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严格审批、规范程序,达到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实现优化的目的。

工程变更的申请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召开工程交底会,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派人参加,通过现场复勘、施工图纸(方案)会审、技术交底、工程量清单核对等工作,形成会审纪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次数和变更量。

第五条工程变更依照“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原则实施。未依规定程序而自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予确认审批,由变更行为主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当有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发事件发生时,项目负责人在征得处领导同意后,可以采取口头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行变更,并在3天内补交变更申请审批表。

第七条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提交审批。

第八条使用单位提出变更申请,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变更金额超过3万元的,按立项权限报校领导审批。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九条项目管理负责人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初审。

第十条初审通过后,由项目管理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核定变更工程量、审核工程变更经费预算,并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变更经费预算不超过合同总价10%,由分管处领导审批;单项工程变更经费预算超过合同总价10%,经处领导审批后,提交招标处按学校招标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进行工程变更:

1.施工单位因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的变更;

2.施工单位因施工失误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的变更;

3.施工单位因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的变更;

4. 已经发生变更的同一项目。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变更实施全过程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工程变更的质量、进度等严格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变更对工程整体进度造成的影响。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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