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总公司废旧物资处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9-07浏览次数:1116

废旧物资是总公司增收节支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的管理,规范处置程序,提高其使用率,结合总公司各部门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 废旧物资的范围

本规定中废旧物资指总公司各部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各类物资,经认定不可使用或不再使用的,并具备回收经济价值的各类淘汰品。本规定不涉及学校或总公司投资固定资产的报废品,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按照学校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总公司具体情况,废旧物资应包括以下范围:

1、设施设备更换的配件或附属物;

2、劳动生产用具等低值易耗有回收价值的淘汰品;

3、总公司业务范围不再使用,但社会相关行业仍可继续利用的;

二、 废旧物资的认定权限

1、 原价值1000(含1000)元以下的,由具体使用的班组认定;

2、原价值1000元以上5000(含5000)元以下的,由具体使用的班组报告,各部门认定;

3、 原价值5000元以上的,由具体使用的班组报告,各部门审核,总公司分管领导认定;

三、 废旧物资的处理

1、各部门废旧物资应分类集中存放,以规模求利益最大化,处理时遵循“公开、公平、多方比价”的原则,杜绝个人说了算、私自处置等现象。

2、每笔废旧物资的处理均应做好记录,记录中应注明物资名称、数量、参与人、批准人、监督人以及回收单位(个人)及回收价格等信息。

3、废旧物资处理的回收款连同处理记录应及时上交总公司财务,严禁隐瞒不报、延报,对违规部门或个人视同贪没公物处理。

四、 废旧物资处理的奖励

对规范执行废旧物资处理的部门和废旧物资回收款,参照公司营业外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计划财务部,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