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总公司会计岗位轮换暂行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5-03浏览次数:1140

为了提高财会人员的基本业务技能,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的改善和提高,使会计人员熟悉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培养财务工作“多面手”。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学校有关要求,后勤服务总公司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岗位轮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行有计划的会计岗位轮换,有利于加强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在会计机构内部,形成换岗交接清查的内部检查和牵制,有利于提高全体会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有利于调动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条 会计人员岗位轮换是会计职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工作需要与个人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为会计人员提供成长空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岗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在后勤服务总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的专职会计人员,有计划地调换岗位工作。

第四条 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原则上3年轮岗一次,委派到公司下属部门的会计期满3年必须轮岗一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以不定期地进行岗位轮换

第五条 所有确定为轮岗的会计人员应无条件服从分配,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对不认真履行会计职责、无正当理由不愿轮岗的会计人员,公司可直接将其调离原岗位。

第六条 会计人员在轮岗时,应将原岗位的有关情况向接交人员详细说明,并写出书面材料,对其移交前的工作负责。

第七条 会计轮岗工作程序

(一)轮岗前动员,与会计人员进行沟通,包括对轮岗的目的、轮岗的计划安排等。

(二)人事、财务部门确定轮换岗位计划,报公司同意后实施。

(三)轮岗工作交接,轮岗会计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办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由相关人员负责监交。

(四)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

(五)轮岗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使轮岗人员迅速了解工作内容及业务知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后勤服务总公司人事、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后勤服务总公司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