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教职工补充医疗报销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王娟发布时间:2024-03-06浏览次数:10

全体教职工:

根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职工医疗保险改革实施办法》(校发〔2022〕189号)文件精神,即将开展2023年度教职工补充医疗报销工作,此次是我校教职工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首次补充医疗报销,为做好报销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销流程

1.本次报销依据南京市医疗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提供的医保明细数据(个人无需再提供医疗发票清单,仅需提供子女参保证明材料),由人事处、总务处等部门根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职工医疗保险改革实施办法》(校发〔2022〕189号)文件规定直接进行核算。

2.纪委办、审计处根据医保明细数据对核算进行监督和核查,核查无误后提交财务处发放,报销金额直接支付到个人的工资卡帐户。

二、报销标准

对在2023年度内诊疗中符合《基本医药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简称“三个目录”)的基本医疗费用进入医保结算后自付金额较大的病人实施补充医疗报销。

1.补充医疗报销起付标准:在职人员自付费用超过1200元,退休人员自付费用超过1000 元。

2.补充医疗报销比例:在职人员95%、退休人员97.5%,除规定的恶性肿瘤用药,其他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补助。

三、报销范围

1.本校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教职工,校聘编外教职工(原人事代理)参照执行。

2.南京市基本医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相关自付费用予以补充报销。门诊挂号费、药店购药(除凭医院治疗关联处方,在规定的关联药店购买恶性肿瘤药物外)等费用均不在补充报销范围内。个人医保帐户自付和现金自付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对应的起付线均可以进行补充医疗报销。

3.教职工子女医疗费不再报销,按照“男单女双”原则,教职工子女(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参保费用个人缴纳部分(2023年度)累加计算至教职工年度补充医疗报销金额内。

4.以医保结算时间为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仅限于2023年度,不跨年补助报销。

四、符合商业险(宁惠保)报销人员

符合商业险赔付人员,由商业险工作人员逐个通知其本人。商业险赔付后,学校再进行补充医疗报销。

五、各单位教职工子女2023年度参保费用信息收集

以校内各部门为单位,对本部门职工子女2023年度(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参保费用信息进行统一收集,填写汇总表(见附件2),纸质材料须单位盖章签字,于2024年3月15日前报校医保办公室。

教职工2023年度符合补充医疗报销范围内的金额(年度费用查询:我的南京APP→医保服务→查询服务→医保个人费用查询)和子女参保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累加,达不到对应的年度起付线的教职工,可不提供子女2023年度参保费材料。

六、药店采购恶性肿瘤用药

在规定的关联药店采购恶性肿瘤药物等,需提供医院处方、购药发票、清单及病历等资料,于2024年3月15日下班前报校医保办公室。

七、个人补充医疗报销数据的核查

1.补充医疗报销数据核算好后,校医保办通知各单位领取本单位人员补充医疗报销审核好后的数据,供本单位人员核查。

2.对个人2023年度医疗信息数据有异议的人员,可以到校医保办查询。 

校医保办公室地点:校门诊部205室,联系电话:58731307。

 

附件:

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职工医疗保险改革实施办法.pdf

2.职工子女2023年度参保费用信息统计.xlsx

 

人事处、总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

2024年3月6日